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属于违法干预私法活动:第一,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第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第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第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