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 购买二手房 的,凭购房契约或《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或房产证、全额购房款的《 销售不动产 统一发票》或《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凭证》或契税完税证、 住房公积金 卡、身份证一次性全额提取。 2、购买新建住房的,凭购房合同或房产证、首付款或全额购房款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证、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一次性全额提取; 3、退休、死亡或宣告死亡;在国外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户籍迁出本市时可以取出公积金。 4、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 基本养老保险 或者 基本医疗保险 关系转移手续;男性年龄满50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可以销户领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