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私营企业被国有企业收购后,员工身份会受到影响吗?
释义
    公司被国有企业收购后,会不会变成国有企业要依据收购后公司的性质而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民营企业被国有企业收购后,员工是否会成为国有企业的员工?
    公司被国有企业收购后,会不会变成国有企业要依据收购后公司的性质而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公司被国有企业收购,那么我是国有企业的正式员工吗?
    公司被国企收购并不代表一定会变成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的资本性质进行判断。若该被收购公司中,国有企业已经占据绝对控股地位的,则应当认定为国有企业。若被收购公司中,国有企业未形成绝对支配的,则不得认定为国有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我是企业员工,单位破产后重组,现在在私营企业工作,从事特殊工作两年,档案可以改变吗?
    根据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破产企业属产权范畴的档案管理权随档案所有者的变更而转移;其他档案应当移交给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按管理权限移交给企业所在地的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破产企业职工有接收单位的,其本人档案由接收单位管理;暂无接收单位的,交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第十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济南市国有企业申请技工学校资质,能办理吗?
    法律分析:1、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申请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拟任领导应熟悉所申报技工学校业务,同时具备技工学校的管理能力;4、按自治区的相关规定配备有满足教学需求的教职工;5、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必须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6、具有与所申请办学规模和工种(专业)设置相适应、符合国家设置标准要求的教学、实习实验场地和设备设施;7、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图书资料;8、有完整的管理制度。设立技工学校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第七条 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分配办法,必须进一步改革。改革的方向是把国家统包统配改为按“三结合”方针就业。当前,要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制度,既应面向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应面向集体所有制单位。第八条 技工学校由劳动人事部在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下进行综合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技工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综合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衍生问题:衍生问题:
    私营企业被主管部门撤销后,如何处理债权债务?
    企业撤并后的债权债务按下列方式处理: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继;2、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继。法律依据:企业撤并后的债权债务按下列方式处理: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继;2、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继。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内容由 罗建权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7 8:4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