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根据该条规定,针对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多种因素确定,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虽然各省级地区的规定不一,但大体来说,并不是所有的损失都属于停产停业损失。一般而言,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和因搬迁产生的费用,对间接损失和其他费用则不予赔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