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司注销但拖欠劳动者工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没有清算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股东或者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支付拖欠的工资。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