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破产后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
释义 | 企业在破产清算阶段的,企业法人资格未消灭,破产前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可以申请仲裁解决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一、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都包括哪些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如下: 1、由破产企业占有、使用,且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2、由破产企业兴办的公益性、福利性设施; 3、其它不归属为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情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如何申请破产程序中止 申请破产程序中止如下:人民法院受理部分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后,有时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集团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批准生效后,破产程序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暂停;经理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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