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 历次宪法颁布及修改时间: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部宪法,共4章106条;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二部宪法,共30条;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部宪法,共4章138条;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