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破产重组的时间,为法院裁定重组之日起至重组程序终止时止,其中法院应当自收到重组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而向法院申请批准重组计划的时间,是重组计划通过之日起的十日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