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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附有条件的保证是否具有效力?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需要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法律规定的必要事项。除此之外,保证人不得再在票据上记载其他附有条件的事项。保证人对保证附有条件,持票人可以对所附条件视而不见,仍然可以向保证人请求履行其保证的票据责任。保证人不得以所附条件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需要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法律规定的必要事项。除此之外,保证人不得再在票据上记载其他附有条件的事项,例如不得记载保证期限,不得设定停止保证的条件等。因为:
    (1)票据的保证是保证人为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保证人对票据债务就不能附带任何条件。
    (2)票据的流通性决定了持票人的不断变更,如果保证可以附条件,保证人所附的条件难以适用于每一个持票人,保证的效力也难以确定,票据的信用得不到增强,势必影响到票据的转让和流通。票据的保证必须是记载在票据上或粘单上,如果保证人在票据上或粘单上的记载中没有附条件,而是在票据和粘单以外附了保证的条件,这种没有记载在票据和粘单上的保证,不能认为是对票据保证附了条件,所附条件没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如果保证人对保证附有条件,持票人可以对所附条件视而不见,仍然可以向保证人请求履行其保证的票据责任。保证人不得以所附条件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换句话说,保证人即使对保证附了条件,也仍然应当无条件地承担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拓展延伸
    保证人附带条件的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重要的一条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的责任。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通过附加条件来逃避责任。保证人附带条件的限制,意味着保证人不能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过程中,通过设置附加条件来限制自己的责任范围。
    此外,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欺诈、恶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保证内容。如果保证人违反了该规定,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票据法规定保证人附带条件的限制,旨在保障汇票的流转安全,同时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的责任范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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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1:2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