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办理流程 1、本人申请: 受灾人员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损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名。 2、民主评议: 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生活困难情况及其自救能力进行民主评议。 3、张榜公示: 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街道)审核。 4、镇街审核: 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力量对受灾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核实,3日内完成复查复核工作,上报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5、县(区)级审批: 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乡镇(街道)上报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6、发放补助 法律依据: 《关于防汛救灾资金分配意见》 在已分配下达资金5亿元的基础上,再分配下达资金30亿元。 一是专项补助9.77亿元,主要用于补助此次遭受洪灾影响的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农村毁损房屋、城镇居民小区电梯等基础设施维修、停产停业的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是财力补助20.23亿元,由市县统筹用于应急抢险救灾、紧急避险转移人员、紧急转移人员安置、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工业生产救助、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农村毁损房屋补助、城镇基础设施维修、停产停业的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补助、灾后“两清一消杀”等方面;同时充分考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坚决避免规模性返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