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正常终结整顿的原因有 |
释义 | (1)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3)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依法应终结整顿情形的; (4)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企业整顿的终结,是指企业整顿期限届满,或者在整顿期间出现法定事由,而结束对该企业的整顿。整顿的终结包括正常终结和非正常终结两种情况。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达到了整顿的预期目的,或者虽未达到整顿的预期目的但整顿期限已经届满;后者则是在整顿期限尚未届满前,因出现某种妨碍整顿的情况而不再继续进行整顿。 整顿的正常终结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二是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但这两种情况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对于前者,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 整顿的非正常终结适用于三种情况: 第一,整顿期间,企业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整顿期间,企业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第三,整顿期间,企业有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如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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