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物抵债法律规定 |
释义 |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强调银行债权应优先以货币形式受偿,严格控制以物抵债。当债务人无力偿还时,可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或其他财产来清偿债务。债务人有义务履行债务。 法律分析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这是债务人的义务。 拓展延伸 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范围 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通过提供物品或财产来偿还债务的一种方式。根据法律规定,以物抵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债务人和债权人必须达成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以物抵债的方式和具体物品。其次,物品必须具备价值,并且可以用于偿还债务。法律规定还要求债权人在接受物品后,进行评估并确认其价值与债务相当。此外,以物抵债的适用范围也受到一定限制,例如某些特定类型的债务可能不适用该方式。因此,债务人在选择以物抵债前,应当详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适用范围,以确保合法有效地进行债务偿还。 结语 根据《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银行债权应当优先考虑货币形式受偿,严格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可通过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其他财产来清偿银行债务。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这是其义务。以物抵债是一种债务人提供物品或财产偿还债务的方式,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债务人在选择以物抵债前应详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合法有效地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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