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显著区别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的产生原因、目的和法律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不真正连带之债通常基于共同原因产生,不具有共同目的,而连带债务具有共同目的,且各债务人在主观上相互关连。不真正连带债务只有各自单一的目的,而连带债务人之间有内部分摊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将不真正连带债务误用连带债务法律关系处理的情形。 法律分析 一、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产生原因。 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原因产生,如基于共同债权行为;而不真正连带之债必须具有不同原因,即各个债务人对债权人产生给付的根据是各自不同的法律事实。 (二)目的不同。 连带债务具有共同目的,且各债务人在主观上相互关连;不真正连带债务只有各自单一的目的,各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发生在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相同纯属法律关系偶然巧合。所以有无共同目的是区分连带之债和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关键。共同目的指的是各个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债权提供担保而结成一体,各债务均为达到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任何之一履行给付就使设定的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为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有偶然性,各个债务的产生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体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额外获利而设。 (三)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乃法律规定而产生,中国民法典规定了连带之债产生的几种情况,如个人合伙产生的债务,共同侵权之债,委托代理授权不明产生的债,保证人为两人以上担保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独立,其运用由法院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同而酌定是不是法律规定,而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约定。连带债务人之间有内部分摊关系,据此关系存在着内部求偿权;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内部分摊关系,即使其内部互偿也非分摊关系,而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其性质与连带债务人内部求偿不同。 二、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关系是什么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诸多相似之处,极易混淆,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将不真正连带债务误用连带债务法律关系处理的情形。 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的相似之处主要有: (一)债务人为多数; (二)给付内容为同一; (三)各债务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 (四)因一人之全部履行而全体债务消灭。 三、什么是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在连带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权;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务。 法律规定连带之债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在按份之债,由于各个债务人仅就自己的份额向债权人负清偿义务,如果其中一个债务人陷于无力清偿时,其他债务人无清偿的义务,这就意味着每一个债务人仅以自己的责任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一般担保;而在连带之债中,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负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因而所有债务人以其所有的财产作为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当其中一个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提出请求,这样对债权人非常有利。但是,对债务人而言,连带之债加重了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因而除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不得适用连带之债。 拓展延伸 2. 目的: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目的 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承担的债务,这些债务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而不真正连带债务则是指多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承担的债务,但这些债务人之间并没有实际的利害关系。 对于连带债务,其法律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之间相互推卸责任。在连带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债务,这样可以确保债权人能够得到最大的利益。 而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其法律目的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之间相互承担责任。在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中的一人承担全部债务,这样可以确保债务人能够得到最大的利益。 总之,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区别,其法律目的也不同。在处理这两种债务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判断和处理。 结语 这段话主要介绍了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区别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原因产生,具有共同目的,且各债务人在主观上相互关连;不真正连带债务则只有各自单一的目的,且各个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发生在主观上也无联系。连带债务是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而连带之债则是由当事人特别约定产生的。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将不真正连带债务误用连带债务法律关系处理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t第七条\t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t第二条\t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t第一条\t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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