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伤者不签字交警一直扣车? |
释义 | 伤者不签字交警不会一直扣车。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扣押车辆的目的非常明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而收集证据是为查明事故原因,以便认定事故责任。 事故原因查明,交警部门就失去了扣押车辆的合法理由,应当解除扣押,返还车辆。并没有伤者签字才能放车的规定。 交警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三日内委托鉴定,检验、鉴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60日。一般来说扣车时间大约就在二十八日左右。 交警扣留车辆的期限如下: 1、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车辆的时间,一般情况为33天。即立案3天+委托3天+检验20天+送达2天+通知领车5天; 2、如果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扣留事故车辆期限为58天。即上述期限33天+3天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20天+交警在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送到当事人; 3、极特殊情况下即20天内不能完成对车辆的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为60天。那么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73天。需要重新检验,鉴定,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98天;需要重新检验、鉴定,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138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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