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书面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的标准是: 1、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2、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责令部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3、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在规定期限内离开住所或者指定住所,监视其行为,限制其人身自由; 4、在刑事案件侦查中,拘留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现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人暂时采取强制措施; 5、逮捕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解送某些地方拘留的强制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