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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指定辩护有什么规定
释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时,人民法院有责任指定一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因此,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有责任指定一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分析
    若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有责任指定一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第三十七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什么是刑事辩护
    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辩护基于法定的辩护权而产生,是针对控诉而提出并同控诉相对立的——种基本的诉讼职能。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只有当被告人被控告之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才能进行辩护。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被告人从开始参加起,就有权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材料和意见,反驳对他的控诉,为自己进行辩护‘被告人除了可以自行进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并应当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依法辩护时所提出的材料和意见。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拓展延伸
    指定辩护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为被告人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服务的制度。被告人如何获得指定辩护以及哪些情况下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是刑事案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适用于指定辩护制度。根据该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犯罪案件;(二)重大涉外案件;(三)认罪认罪认罪案件;(四)被告人有异议的案件;(五)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对于普通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没有委托律师,人民法院也不一定指定辩护人。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得指定辩护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获得指定辩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而哪些情况下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也需要认真考虑。对于普通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自由委托律师提供辩护,而法院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享有指定辩护的权利。
    结语
    若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有责任指定一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而根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因此,被告人应积极委托辩护人,以便在刑事诉讼中获得合法的辩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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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6: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