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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认定与工伤鉴定有何不同?
释义
    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解决职工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后者评估伤残程度和自理能力。工伤认定是工伤鉴定的前提和前置程序,只有经过认定后才能启动鉴定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工伤包括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中的事故伤害、履职时的意外伤害、职业病、工作期间外的工作相关伤害、上下班途中的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等情形。
    法律分析
    有区别,工伤认定是对是否工伤进行确认,工伤鉴定是对工伤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工伤认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职工所受伤害是否是工伤的问题,其认定结论可能是工伤或视同工伤,还有可能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几种情形。
    据此,工伤认定与工伤鉴定不是同一个概念,不可混为一谈。其显著的区别在于两者所要解决的问题根本不同。但是,此两者又有紧密的联系:工伤认定是工伤鉴定的前提;工伤认定是工伤鉴定的前置程序。只有在经工伤认定程序并作出职工所受伤害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后,才具备启动工伤鉴定程序其中的一个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工伤认定与工伤鉴定的区别及其影响
    工伤认定与工伤鉴定是劳动法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工伤认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某个劳动者是否因工作原因导致了工伤或职业病。而工伤鉴定则是对工伤认定结果进行专业的鉴定和评估。两者的区别在于工伤认定是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而工伤鉴定则需要经过医学专家或鉴定机构的评估。工伤认定的结果对劳动者的权益和社会保障具有重要影响,而工伤鉴定则能够提供专业的医学证据支持,对劳动者获得相应赔偿或福利待遇起到关键作用。因此,了解工伤认定与工伤鉴定的区别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工伤认定与工伤鉴定是劳动法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工伤认定是确定劳动者是否因工作原因导致了工伤或职业病,而工伤鉴定则是对工伤认定结果进行专业的鉴定和评估。两者的区别在于认定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鉴定则需要医学专家或鉴定机构的评估。工伤认定的结果影响劳动者的权益和社会保障,而工伤鉴定提供医学证据支持,对劳动者获得赔偿或福利待遇至关重要。了解这一区别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和社会公平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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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22:3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