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公款罪行的刑罚及其避免方法 |
释义 | 挪用公款犯罪,符合特定情形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包括犯罪轻微、超过追诉时效、特赦免除、未告诉或撤诉、犯罪嫌疑人死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因此,挪用公款罪可根据具体情况免除处罚。 法律分析 挪用公款,符合法定特定情形的,也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如案发前归还资金,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超过追诉时效经过特赦令免除处罚等。 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 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 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 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这几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因此,犯挪用公款罪,如果符合上述法定情形的,也是可以免除处罚的。 结语 根据《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罪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这些情形包括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超过追诉时效、经过特赦令免除处罚、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对于符合这些法定情形的挪用公款罪行,可以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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