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受贿罪行的法律定性 |
释义 | 贪污罪和受贿罪之间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主体、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便利的内涵和方式、非法获取财物的时间以及犯罪对象等方面。尽管量刑标准相同,但由于具体犯罪情节的不同,即使是同一罪名也可能导致不同的量刑结果。 法律分析 一、贪污罪受贿罪之间有什么不同 比较两罪的不同,需要从以下六个角度入手进行分析: 1、主体不同 两罪都是身份犯,主体为特殊主体,但是贪污罪的主体并非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依法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而受贿罪的主体则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不同 两罪虽然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贪污罪是通过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而受贿罪则有索贿、收受贿赂、商业受贿、斡旋受贿和事后受贿五种行为方式。 3、利用职务便利的内涵不同 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权力和地位形成的主管、经营、经管或者经手公共财产的便利条件,侧重于职权活动中的操作行为;而受贿罪中的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自己 职权范围内所享有的某种公共事务的权利,侧重于职权活动中的公权力应用行为,凡是一切可以用来换取他人财物的职务都可以被利用,包括现任的、将任的.甚至是已任的或与自己职务密切相关的他人职务都可以被利用。 4、利用职务便利的方式不同 在贪污罪中.行为人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便利,直接获取公共财物:而在受贿罪中。行为人则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再在利益既得者处换取财物,即行为人并非直接获取财物。 5、非法获取财物的时间不同 在贪污罪中,行为人是在实施完贪污行为之后;而在受贿罪中,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的时间点可以在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利的过程中,也可以在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利过程之前或之后。 6、犯罪对象不同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原则上只能是公共财物,而且是本人主管、经营、经手的本单位或者其直接经管的单位或部门的公共财产;而在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私人合法所有的财物,但财物并不是本单位所有的,而是他人的财物。 主要涉及到了三个方面,包括犯罪主体的范围、犯罪目的以及犯罪客体、对象。实践中,认定构成不同罪名的,此时的量刑标准都一样,但因为具体的犯罪情节不同,因而即使触犯同一个罪名,也会导致最终的量刑不一样。 结语 通过比较贪污罪和受贿罪,我们可以从主体、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便利的内涵和方式、非法获取财物的时间以及犯罪对象等六个角度进行分析。尽管两罪在身份犯方面相似,但贪污罪的主体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而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此外,两罪的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便利的内涵和方式、非法获取财物的时间以及犯罪对象也存在差异。在实践中,尽管量刑标准相同,但具体犯罪情节的不同会导致最终的量刑结果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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