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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
释义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那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贪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相关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本罪的主要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
    (2)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首先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其次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暂时由自己合法管理、支配、使用或经手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方式将自己合法管理的财物占为己有。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财物。至于其他手段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方法非法占有财物。
    (3)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类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会发生侵害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 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 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该内容由 陈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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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6: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