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
释义 | 行政约谈和告诫是一种提醒、警告的方式,不属于行政处罚。约谈是党内监督的一种形态,适用于轻微或苗头性问题。行政告诫是对轻微违法行为的训诫或建议,不可代替行政处罚和刑罚。 法律分析 行政约谈和告诫不是行政处罚。 约谈不算处分。约谈是党内监督的一种形态,算是一种提醒、警告,工作或者个人自身有什么需要改正或者改进的就可以约谈,一般都是一些非常轻微或者苗头性问题。 行政告诫是指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轻微违法行为或无意直接做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督促当事人改正而做出的行政训诫或建议,公安机关将采取告诫的形式,督促加害人改正,但不得利用告诫代替行政处罚和刑罚。 拓展延伸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是指在行政法律体系下,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法律或行政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基础和步骤。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规、行政法律和行政合同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和限制。而行政处罚的程序则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裁决等环节,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的合理运用,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结语 行政约谈和告诫并非行政处罚。约谈是党内监督的一种形式,提醒、警告个人或工作上的改进之处。行政告诫是对轻微违法行为的训诫或建议,督促改正,但不能代替行政处罚和刑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确保其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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