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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装箱超宽处罚标准
释义
    本文介绍了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于货车超载和超限的处理规定,以及集装箱运输的基本运费计收和附加费的规定。此外,还介绍了集装箱运输车的优点,包括简化包装、减少货损货差和降低营运费用。
    法律分析
    一、集装箱超宽处罚标准
    根据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于货车超载和超限的处理规定如下: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在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另外;超载的处罚为: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集装箱运输费用怎么算
    集装箱基本运费计收,采用班轮公司的运价本或船公司的运价本。一般按航线、货种和箱型,定有集装箱货物运价本。对整箱货采用包箱费率的形式,即对具体航线实行分货种和箱型的包箱费率或不分货种只按箱型的包箱费率。而对拼箱货,则按货物品种及不同的计费标准计算运费。
    除基本运费外,集装箱货物也要加收附加费。附加费的标准根据航线、货种不同而有所不同的规定。常见包箱费率表中,目前列有下列几种附加费目:
    (一)超重、超长、超大件附加费;
    (二)半危、全危、冷藏货附加费;
    (三)选择或变更目的港附加费;
    (四)转船附加费;
    (五)港口附加费和拥挤附加费;
    (六)其他附加费。
    三、集装箱运输车优点是什么
    (一)简化包装,大量节约包装费用。为避免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到损坏,必须有坚固的包装,而集装箱具有坚固、密封的特点,其本身就是一种极好的包装。使用集装箱可以简化包装,有的甚至无须包装,实现件杂货无包装运输,可大大节约包装费用。
    (二)减少货损货差,提高货运质量。由于集装箱是一个坚固密封的箱体,集装箱本身就是一个坚固的包装。货物装箱并铅封后,途中无须拆箱倒载,一票到底,即使经过长途运输或多次换装,不易损坏箱内货物。集装箱运输可减少被盗、潮湿、污损等引起的货损和货差,并且由于货损货差率的降低,减少了社会财富的浪费,也具有很大的社会效益。
    (三)减少营运费用,降低运输成本,由于集装箱的装卸基本上不受恶劣气候的影响,船舶非生产性停泊时间缩短,又由于装卸效率高,装卸时间缩短,对船公司而言,可提高航行率,降低船舶运输成本,对港口而言,可以提高泊位通过能力,从而提高吞吐量,增加收入。
    结语
    根据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于货车超载和超限的处理规定如下:一、集装箱超宽处罚标准;二、集装箱运输费用怎么算;三、集装箱运输车优点是什么。
    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03-01)\t第四十一条\t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03-01)\t第十条\t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情况,决定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
    采取前款规定的运力调控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开始实施的60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03-01)\t第二十一条\t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
    旅客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的,应当在15日前向社会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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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4:3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