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育专项编制与事业编制的区别 |
释义 | 一、使用对象不同。教育专项编制仅限于中小学教职工使用,确切地说是义务阶段教师使用,幼教老师、高职高中、大中专院校,包括教育部门的二层事业机构比如电教所、考试中心、中小学义务教育实验基地等事业人员均不能使用。 而普通事业编制属于通用编制,不论是管理、专技还是工勤岗位,均使用事业编制,区别在于供养方式是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还是自收自支。教育专项编制类似于政法专项编制,政法专项编制也是行政编制的一种,使用范围局限于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单位,享受相应的专项补贴。 幼儿园尽管属于基础教育,但由于此前被独立于义务教育之外,不能使用教育专项编制,下一步随着幼教的回归,预料幼儿园教师也将开始重新启用教育专项编制。 二、保障程度不同。各大中小学使用教育专项编制,在经费、编制等方面都属于当地重点保障人群,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在经费上,由财政部门单独建档立户进行专项管理,要求专项支出。在编制上,要求加大统筹配置和跨区域调整力度,通过各类专项改革挖潜调剂释放事业编制资源,优先用于补充中小学教职工使用。任何人在没有得到编制和教育部门同意的前提下,都不得违规占用、乱用教育专项编制。 三、编制底数不同。事业单位现在实行编制和机构限额管理,普通事业编制有底数限制,原则上只出不进,必须增加的,优先在总盘内调剂,不允许擅自扩编增编。而教育专项编制实行的是动态管理方式,编制底数根据辖区学校教育资源、中小学师生比例核算,原则上以省为单位每2-3年调整一次,市县根据生源变化情况随时调整上浮。 四、管理方式不同。普通事业编制由编制部门统筹分配,按照单位职能、岗位需求、人员配备等核定,形成方案后报省级编制部门审批,未经省级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原则上不予调整编制。编制部门对普通事业编制由绝对的话语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 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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