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驾照降级新规? |
释义 | 1.驾驶证在一定期限内标注12分; 2.连续3年未参加检查; 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承担同等责任;但不构成刑事犯罪。 当驾驶人出现上述情况之一时,驾驶证将被降级,即取消最高允许驾驶类型的资格。此时,驾驶员必须在30天内申请降级的驾驶证。如果超过30天,驾驶人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将自动取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四)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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