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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网络平台被诈骗了怎么办
释义
    为了防止理财平台诈骗,需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包括转账记录、电话记录、短信记录等,并准备好与诈骗相关的证据,如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将经历详细写下来,并报案到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派出所。报警可以帮助调查一些个人无法调查的事情,等待调查结果。
    法律分析
    1、首先要保留好被诈骗的证据。包括转账记录,电话记录,短信记录等这些证据都要保留好。
    2、先准备您与诈骗您的理财平台相关联系的证据,包括与对方的聊天记录、支付给对方的投资款凭证等等。
    3、然后将被骗的经过具体的写下来,再将上述的证据一起拿到当地的公安机关刑事警察部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者派出所进行报案。
    4、民警会做一份报案笔录,并会让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的调查,等待调查结果即可。报警可以帮忙调查一些您个人不能调查的东西。
    拓展延伸
    网络平台诈骗证据提交指南
    网络平台诈骗案件频发,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了网络平台诈骗的证据提交指南。根据这些法律法规,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遇到诈骗行为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证据:
    1.保留相关证据。包括网络截图、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这些证据能够证明欺诈行为的事实和时间、地点、人物等信息,是网络平台诈骗的重要证据。
    2.向网络平台提交投诉。消费者可以在网络平台上向客服人员提交投诉,提供相关证据和详细描述欺诈行为的情况,网络平台会进行审核,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消费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已经受到了严重侵害,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信息。公安机关会对此进行调查处理,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消费者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不熟悉网络平台诈骗的法律规定,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由律师帮助消费者进行维权。
    网络平台诈骗是一种犯罪行为,消费者在遇到诈骗行为时,应该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留相关证据,并向相关部门提交投诉、报案或者寻求法律援助。这些措施不仅能够帮助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打击网络平台诈骗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结语
    在面对诈骗时,保留好相关证据是至关重要的。务必保留转账记录、电话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据,并准备好与诈骗相关的联系证据。将经历详细记录下来,并提交到公安机关或派出所报案。警方会进行报案笔录,并会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及时报警可以帮助我们调查一些个人无法发现的事情,但也要确保提供足够的证据以协助警方追查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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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4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