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抵押预告登记? |
释义 | 抵押预告登记是一种临时性登记行为,旨在保护将来可能发生的财产权变动。根据民法典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权利人同意的处分不动产将无效。预告登记失效条件是债权消灭或者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抵押预告登记不具备抵押登记的优先受偿效力,只有在办妥抵押登记后才产生。 法律分析 1、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2、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第221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抵押预告登记作为一种临时性登记行为,既不是行政部门对期房交易的监管行为,也不能等同于直接产生支配效力的抵押登记,其设立目的在于期房买卖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间常常因房屋建造等各种原因而导致相当长时间的间隔,为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赋予了抵押预告登记能够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但鉴于不动产物权尚未成立,不具备法定的抵押登记条件,故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 4、抵押预告登记是在房屋不具备法定物权形式,不能依法进行抵押登记的情况下,为了保全将来财产权变动能够顺利进行的临时性登记行为,只有当条件成就,办妥了抵押登记后,才产生优先受偿的抵押效力。 结语 预告登记是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进行的一种临时性登记行为。根据民法典第221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对未进行预告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处分将不发生物权效力。抵押预告登记在房屋不具备法定物权形式、无法进行抵押登记的情况下,为了保全将来财产权变动能够顺利进行而设立。只有在办妥抵押登记后,才会产生优先受偿的抵押效力。抵押预告登记的设立旨在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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