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自由原则,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自行约定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因此,投保人未患占位并不影响其在购买重疾险时加入该疾病保障。但需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在核保时会根据投保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若有被保险人隐瞒或不实告知疾病史等情况,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或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九条:保险合同应当以自愿、平等、诚信为原则,合法合理约定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 2. 《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应当依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其他相关情况,确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条件、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 3. 《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隐瞒或不实告知重要疾病史或健康状况等情况的,有权拒绝承保或解除保险合同。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