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自诉原告不是必须到庭。如果有代理人原告可以不用出庭,否则就必须到庭。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此外,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为完全由自诉人承担,对于缺乏证据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有权限期自诉人补充证据,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调取和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诉讼,或者裁定驳回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