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先看一下关于《关于商品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等经营性用房,居委会、派出所使用的房屋不能作为公用建筑进行分摊。开发商不能将自己无偿提供给一些经营单位的投资转嫁到业主身上,公摊费用不能计在房价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及具体分摊规定细述如下: 一、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产权双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计算分摊;无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建筑面积比例进行计算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是: 1、多层商品住宅楼,须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再按幢内的各套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多功能综合楼,须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幢内不同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再按幢内各功能区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的内容如有变化,应以建设部现行的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二、商品房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1、各产权户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配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 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三、商品房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1、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车位或专用车库。 3、幢外的用做公共休憩的设施或架空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