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目前的(新的)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准确的明文规定说不允许穿拖鞋开车,仅有“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此处的“等”是否包含穿拖鞋开车也无法确定。根据实际的案例来说,对于穿拖鞋的情况交警只能劝诫告知,没办法进行强制约束或处罚。 2、无论是否穿拖鞋,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认定依旧按照车辆,痕迹,监控,行车记录视频等证据判定,不与拖鞋有直接关系。在以往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明文规定不允许穿拖鞋、赤足、赤膊驾驶机动车辆,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将这条取消掉了,但穿拖鞋开车的确是不安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