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户主,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所需材料: (1)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死亡证明; (3)法院死亡或失踪判决。 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2、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所需材料: (1)户内成员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原户主迁出凭证。 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3、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所需材料: (1)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房产证或有效凭证。 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4、其他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所需材料: (1)原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其它相关材料。 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