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证人可以不公开身份。在刑事诉讼中,任何知道案件事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如果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作证,法院可能强制到庭,并且受到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部分人群,有拒绝作证的权利。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作证可以不透露身份。无论证人是出庭作证还是去办案单位作笔录,都可以不透露身份。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