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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回转如何立案
释义
    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依据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强制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到的利益退还给原来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一种制度。
    一、执行回转的程序
    (1)本院作出执行回转裁定。
    执行回转也叫再执行,执行回转裁定用原执行案号,在执行回转裁定中应写明,裁定如下:xxx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x日内向xxx返还已取得的财产xx及孳息xx;不能退还的折价抵偿。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有执行机构的原承办人组成和议庭作出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
    (2)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
    当执行回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就可作为执行回转立案的执行依据,原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负有回转义务,当其未按执行回转裁定自动履行回转义务时,权利人可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可依职权立案执行,用新执行案号,应将原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列为被执行人。
    (3)当事人对执行回转裁定不服可提出执行异议。
    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有效期限怎么规定
    1、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遵守法定的期限,方为有效,如果超过期限,就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2、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执行回转的期限
    1、执行回转的法定期限,只有原法律文书为人民法院执行终结,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
    2、如果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被执行的财产尚未转移,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那么只应当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具备执行回转条件的,法院应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执行回转裁定可由当事人申请作出,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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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5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