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一回事吗 |
释义 | 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不是一回事。工伤鉴定是在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依法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的认定,即认定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区别如下: 1、确定的时间不同,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是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 2、提出鉴定的时间和机关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者或家属或单位向劳动部门提出,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或由当事人向法院或向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3、目的不同,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伤残鉴定的等级直接影响到鉴定的结果,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 4、使用目的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目的是获取相应的工伤待遇,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5、等级划分不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i级至x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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