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所谓的村民代表,顾名思义,是由村民从众多村民中直接选举或推荐出来的代表。村民代表得为村民说话,可以向村委会直接反映村民们的意见和建议;当村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时,村民代表就能参加大会并共同商议村中发生的大事和需要村委解决的一些村内重大的问题,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