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乡镇政府设乡(镇)长,副乡(镇)长,乡(镇)长助理,下面一般均有政府办、工办、农办、财办、土管所、计生办等部门、各部门有相应负责人,办事员。同时,乡(镇)设党委是乡(镇)的领导核心。党委下设党建组织、宣传、纪检等机构,实行党对乡镇的领导。 2、乡镇一般设党委、人大、政府三个领导机构。内设机构实行“大办制”,将乡镇原有内设机构按相应职能重新合并,成立3-5个综合性办公室,如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等。乡镇政府的功能定位,提出乡镇政府要履行四个方面的职能,即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乡镇政权是国家政权体系的基础环节,承担着管理辖区内乡村各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职能,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组织者和执行者;乡镇政权处在国家行政管理的前沿阵地,处在农村工作的第一线,与广大农民群众直接面对,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在农村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桥头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