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营改增后, 单位之间无偿借款要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未将非关联企业无偿拆借资金列举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36号文将原营业税的“视同销售”概念进行了扩充,涵盖了所有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范围,只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法律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存在被反避税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