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处理 |
释义 | 关联企业之间提供有偿借款,即使提供借款方开具了专票,借款方也不得抵扣进项,因为根据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以及娱乐服务取得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借款方提供的利息支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是借款总额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债资比例限额,金融企业债资比最高限额为五比一;其他企业债资比最少限额为二比一。所谓债资比是指接受关联方债权投资和接受关联方权益性投资的比值。除了借款总额的限制,还有利率的限制,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借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税前不得扣除。同时满足借款总额和利率的规定的利息支出。借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需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增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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