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此案共逮捕走私分子及涉案公职人员130余人,先后于1999年6月初和9月初两次公开审判共80人。 1998年9月,由中央纪委牵头的联合工作组,在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支持配合下,奔赴湛江开展查案工作。到1999年5月,基本查清了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的案情。以李深、林春华、陈励生等人为首的走私团伙,从1996年初至1998年9月,大肆走私汽车、钢材、成品油等货物,案值达110亿元,偷逃国家税收62亿元。在办案期间,工作组收缴扣押涉案人员的赃款赃物及不动产约47亿元。在政策的感召下,海关、港务、商检等部门和单位先后有163人主动投案自首交代问题,交出违法违纪金额1587万元。此案共逮捕走私分子及涉案公职人员130余人,先后于1999年6月初和9月初两次公开审判共80人。走私团伙头目李深、张椅、林春华、邓崇安,湛江海关原关长曹秀康、原调查处处长朱向成被依法判处死刑;湛江市原市委书记陈同庆、原副市长杨婚青,茂名海关原关长杨洪中,湛江边防分局原局长邓野及原政委陈恩,走私团伙头目和骨干陈励生、姜连生、李勇、林柏青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他走私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涉案的200多名公职人员也受到了党纪政纪的严肃处理。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的查处,在国内外产生了强烈的反响。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