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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
释义
    【招标投标法】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的通知 发改法规1538号 为规范和统一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切实提高评标活动的公正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部署和要求,我们制定了《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现予印发。为切实做好《标准》贯彻落实工作,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实施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是建立健全规范化、科学化评标专家分类体系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发挥指导协调作用,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推进《标准》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二、结合实际情况,做好衔接工作。2011年1月1日后新投入运行的评标专家库,应依据《标准》设置评标专家分类。2011年1月1日前投入运行的评标专家库,应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专家库专业分类调整工作。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各地各部门在保证分类体系和专业代码统一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标准》中的相关专业,也可以对《标准》的专业做进一步补充和细化。 三、跟踪落实情况,及时做好反馈。各地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标准》试行期间的适用情况,注意收集各方面的反馈信息,及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务院法制办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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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3: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