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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五证合一"概念中的五个证书是什么?
释义
    企业已完成“三证合一”登记的情况下,不需要再次办理“五证合一”登记。根据最新企业登记改革规定,从去年10月1日起,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已合并为“三证合一”。而“五证合一”则是在此基础上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已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登记机关会将相关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统计机构,无需再次办理“五证合一”登记。
    法律分析
    按照最新企业登记改革规定,将于10月1日起实行“五证合一”,具体指以下五证: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社会保险登记证;
    5、统计登记证。
    相关知识:
    已“三证合一”企业是否需再跑“五证合一”
    1、据了解,按国务院要求,自去年10月1日起,各地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五证合一”是在此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2、按《通知》要求,登记部门在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基础上,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3、办完“三证合一”还需不需要再跑一趟办“五证合一”?《通知》指出,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
    4、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已“三证合一”企业不需再跑“五证合一”
    结语
    根据最新企业登记改革规定,从10月1日起实行五证合一,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根据相关通知,已经完成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无需再次办理五证合一,登记机关将相关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统计机构等单位。对于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情况,登记机关将颁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因此,已经完成三证合一的企业无需再次办理五证合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三章 公证员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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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2: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