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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是外地农户,北京工作单位不给我交公积金合法吗?
释义
    企业与外来务工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否则将面临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单位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法律分析
    企业如果与外来务工人员建立了劳动关系,必须为其缴纳公积金。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拓展延伸
    外地农户在北京工作单位拒绝缴纳公积金,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当外地农户在北京工作单位遭遇拒绝缴纳公积金的情况时,维护自身权益的方法如下:首先,核实自身权益,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是否符合公积金缴纳条件。其次,与工作单位进行沟通,明确表达自己的权益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如果沟通无果,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其介入调解。同时,寻求法律援助,咨询律师,了解自己的法律权益,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此外,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向媒体或相关组织反映情况,增加舆论压力。最后,如果以上方法无效,可以考虑提起法律诉讼,通过法院来维护自身权益。维护自身权益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但只要依法行事,就能够争取到应有的公正待遇。
    结语
    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必须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公积金。如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未为职工设立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者将面临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三十七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外地农户在北京工作单位遭遇拒缴公积金时,可核实自身权益,与单位沟通并提供证据,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咨询律师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争取社会支持,甚至提起法律诉讼。坚持依法行事,将获得应有的公正待遇。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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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0:2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