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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农户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释义
    本文主要介绍了北京农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和条件。提取方式包括经公积金中心核准的提取、委托银行审核的提取和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提取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和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情形。
    法律分析
    一、北京农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有哪些?
    (一)经公积金中心核准的提取
    除了市户口职工离职和职工离退休这两种提取类型外,其他类型的提取都需要经过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具体的办理程序如下:
    1. 提交相关证件,经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的审核并盖章。
    2、持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公积金联名卡和有效身份证等到相关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二)委托银行审核的提取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离、退休职工提取已全部委托建设银行审核,申请人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离退休证、身份证等可直接到本市相关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三)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即按月自动划扣)
    办理了本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申请办理公积金委托提取住房业务。
    二、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拓展延伸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北京农户公积金提取方式及条件如下:
    1. 提取条件:
    (一)职工和配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且自住住房的套数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套数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且自住住房的套数达到2套的;
    2.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且自住住房的套数达到1套的;
    3.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且自住住房的套数达到2套,同时购买的房屋套数达到1套的。
    3. 提取方式:
    (一)职工和配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二)职工和配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且自住住房的套数达到2套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并提交以下材料:
    1.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者批准文件;
    3. 职工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婚姻关系证明;
    4.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授权委托书;
    5.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汇总表。
    (三)职工和配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且自住住房的套数达到1套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并提交以下材料:
    1.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批准文件或者协议;
    3. 职工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婚姻关系证明;
    4.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授权委托书;
    5.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汇总表。
    结语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需要提交相关证件,经过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盖章,然后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除了市户口职工离职和职工离退休这两种提取类型外,其他类型的提取都需要经过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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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18:3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