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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比例为多少2023
释义
    本文介绍了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能超过12%,也不能低于5%。具体为: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号)要求执行。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9321元。缴存基数下限按照《成都市人
    法律分析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标准已经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能超过12%,也不能低于5%。具体为:
    一、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号)要求执行。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9321元。
    缴存基数下限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5〕19号)和《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资府发〔2015〕31号)规定,执行以下标准: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县、新津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00元;
    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380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四、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网上政务大厅或各网点窗口,及时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16年7月30日前完成,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1、以还贷能力为依据的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或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或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40%-借款人或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贷额]×12(月)×贷款年限。其中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2、以房屋价格为依据的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比例。其中贷款比例根据不同类型来确定,一般来说,购买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款的70%;建筑面积在90平米以下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款的80%。
    3、按照贷款最高额度计算,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公积金贷款的,且符合其申请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
    的,且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
    4、以公积金账户余额为依据的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为: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参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20。
    拓展延伸
    成都是中国西部地区一座重要的城市,拥有众多的人才和家庭。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广大职工提供更好的住房保障。那么,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
    根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的通知》(成公积金办法〔2019〕38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数是指职工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而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比例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目前,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比例为8%。
    除了基数和比例,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还涉及到一些其他的规定。例如,职工和用人单位每月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8%的比例分别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4%用于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4%用于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此外,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规定了最高缴存限额,即职工和用人单位每月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
    总之,成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来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以促进住房消费和促进经济发展。
    结语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能超过12%,也不能低于5%。具体为: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号)要求执行。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9321元。缴存基数下限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5〕19号)和《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资府发〔2015〕31号)规定,执行以下标准: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县、新津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0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38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网上政务大厅或各网点窗口,及时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16年7月30日前完成,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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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