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成都公积金缴费比例规定是什么2023 |
释义 | 2019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执行标准已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确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民营企业有住房公积金差异化比例缴存需求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缴存基数方面,《通知》中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的通知》 法律分析 根据2019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执行标准,已公布了一份通知。 《通知》中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确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民营企业有住房公积金差异化比例缴存需求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而缴存基数方面,《通知》中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的通知》要求执行。 二、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上限为21498元。 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执行以下标准: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78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 对比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1780元、1650年两档,2018年度的下限分别为1500元、1380元。 此外,《通知》还规定,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拓展延伸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的上限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根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通知》,2019年成都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2000元,下限为6000元。因此,2019年成都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12000元和6000元。 结语 根据2019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执行标准,已公布了一份通知。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确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民营企业有住房公积金差异化比例缴存需求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同时,通知还规定了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和下限,以及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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