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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公积金缴费基数要怎么计算2023
释义
    成都市公积金缴费基数规定包括天府新区、高新区、锦江区等区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780元,其他区则调整为1650元。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1498元,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成都公积金提取条件有七种情况,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等,以及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公积金买房条件则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
    法律分析
    成都公积金缴费基数的规定如下: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780元;而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则调整为1650元。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1498元。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成都公积金买房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3、申请时在公积金中心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拟购买住房的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4、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
    5、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6、能提供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7、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购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申请贷款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并保持连续3个月以上的劳动关系;
    3. 申请贷款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申请贷款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并保持连续6个月以上的劳动关系;
    4. 申请贷款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申请贷款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并保持连续6个月以上的劳动关系,并且申请贷款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的公积金个人账户已存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累计超过60万;
    5. 申请贷款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申请贷款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并保持连续6个月以上的劳动关系,并且申请贷款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的公积金个人账户已存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累计超过60万,并且申请贷款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的公积金个人账户已存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累计超过60万,并且申请贷款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的公积金个人账户已存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累计超过60万,并且申请贷款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的公积金个人账户已存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累计超过60万。
    综上所述,按标题:['3. 成都公积金购房条件是什么?'] 生成一段150字的法律分析,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要满足上述条件。
    结语
    成都公积金缴费基数和提取条件都有详细规定,而公积金购房条件则需要满足一系列规定。了解这些规定可以帮助市民更好地使用公积金,更好地实现住房梦想。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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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6:4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