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生产有毒食品罪最新立案标准:行为人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经当事人报案应予立案追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包括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