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后对债务人采取的保全措施要全部解除,但财产抵押是不能解除的,抵押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所列的财产,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 前款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仅能以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 债务人转让上述财产获利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等值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