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然人可以依照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对于遗嘱份数不作限制,但是应当注意以下四点:一、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注意是否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1.遗嘱全部无效或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2.仅有一份遗嘱有效,按照遗嘱继承处理。有其他遗产的,其他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二、两个遗嘱均为有效的,如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则两个遗嘱分别发生效力,遗嘱执行人应按各个遗嘱内容执行。三、两个有效的遗嘱内容互相抵触的,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或者两个以上的公证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2.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四、两个遗嘱内容相互矛盾的,如其中没有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又没有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无法确定时间先后的,遗嘱全部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