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蔡*毅与河北日报社等广告侵权纠纷上诉案 |
释义 |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州民一终字第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明毅,(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日报社。 法定代表人赵曙光,社长 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州民一终字第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明毅,(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报社。 法定代表人赵曙光,社长。 委托代理人侯风梅,河北侯风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路,河北侯风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潍坊市东方肾脏病医院(以下简称东方肾脏病医院)。 法定代表人郭宝叶,该院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日报社。 法定代表人李凌沙,该社社长。 上诉人蔡明毅、河北日报社因广告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花垣县人民法院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2002)花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蔡明毅尿毒症病情变化过程和治疗经过,原告蔡明毅、被告湖南日报社、河北日报社及东方肾脏病医院均无异议,由于湖南日报社刊登过的《鸢都的美丽》这则广告的内容提到的 中医全息根治疗法 及广告中的内容都隐含了可以根治尿毒症,误导了原告蔡明毅,致使原告蔡明毅到东方肾脏病医院接受治疗,花费了不必要的医疗费和差旅费,同时这种误导患者的行为,增加患者的精神痛苦,加剧病情的恶化;损害了患者的健康权。虽然湖南日报社发布的这则广告误导了原告蔡明毅,但是湖南日报社是接受河北日报创意公司的委托而发布的广告,湖南日报社是广告的发布者,河北日报创意公司是广告的经营者,河北日报创意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鸢都的美丽》这则广告的广告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河北日报创意公司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河北日报创意公司在本案审理前已被河北日报社撤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河北日报创意公司在被撤销之前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由直接批准开办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河北日报社承担。被告东方肾脏病医院没有委托湖南日报社发布《鸢都的美丽》这则广告,广告经营者河北日报社也不能够提供充分扎实的证据证明东方肾脏病医院是这则广告的广告主。因此,要求东方肾脏病医院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原告蔡明毅采用换肾的治疗方式来医治尿毒症,与湖南日报社发布《鸢都的美丽》这则广告所造成的误导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蔡明毅要求赔偿换肾费用及换肾后的治疗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判决:一、河北日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蔡明毅的医疗费和就医差旅费的双倍446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蔡明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0元,其他诉讼费3000元,由被告河北日报社承担。 (共计4页) 上一页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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